(2017)沪0112民初5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沈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沈某某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第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民初5640号原告:丁某某,女,191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婷,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某,女,194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月伟(系被告之子),男,住同被告。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沈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薛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婷、高伟、被告沈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月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某某诉称,原告与丈夫沈金堂育有五名子女,其中被告沈某某系长女,亦系养女。原告丈夫于1979年2月去世,2014年底,被告与原告因拆迁及财产问题导致关系恶化。2016年12月15日,被告在原告家中出手殴打原告小女儿沈秋琴并扑向原告,现原告年事已高,双方关系恶化已无法再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养母女关系。被告沈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对于收养关系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的生活起居之前一直都是被告照顾的,已经照顾了几十年,父亲去世后,也只有被告与原告居住在原来的宅基地上,而其他子女均生活在市区无法照顾原告。原告原来的钱款均由被告代为保管,被告也每一笔都为原告记录,动迁后因财产双方发生矛盾,被告也按原告要求交出了全部款项。2016年12月15日,被告与沈秋琴发生口角进而肢体冲突,被告手指被沈秋琴咬伤缝了八针,原告当时手背受伤是被沈秋琴手里的扫帚刮到的,与被告无关。之后,被告也曾委托儿子给原告送牛奶看望等,过年也和表嫂一起去看望原告。综上,被告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经审理查明,1946年,原告丁某某与其丈夫沈金堂收养被告沈某某,后抚养成人。原告丁某某与沈金堂在收养沈某某之后又生育三子一女。1979年,沈金堂去世。2014年动迁后,原、被告因财产发生矛盾,2016年8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原代为保管的动迁款、国债等现均存入原告名下,密码由儿媳朱玲设置。另查明,2017年3月21日,虹桥镇虹桥村老龄委出具证明1份,载明:本村村民丁金度老太,共育有三子二女五个小孩。(注长女沈某某是从小领养的),但其中二子一女都在市区居住,另一儿子是低能,故丁金度老太的日常生活都有长女沈某某细心照料,从无发生过家庭纠纷。丁金度老太能健康地活到今天并成为虹桥村最长寿的老人,离不开沈某某热情照料的功劳。诉讼中,龚桂芳到庭作证,称其是原告的过房女儿,被告的过房姊妹,之前原告一直由被告照顾,其他子女均不居住在老宅无法照顾老人,原告的钱款也是由被告保管。之后,房屋动迁双方因财产发生了矛盾,但2016年12月原告百岁生日时,被告和证人也都在场。原告诉称其手受伤的隔天,证人就到原告处看望原告,并问她手怎么受伤的,原告也表示其不知道是被什么东西拉伤的。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明、报警回执、照片、调解笔录及被告提供的证明、照片、病历、证人证言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并均经庭审质证所证实。本院认为,当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或者养子女遗弃、虐待养父母的,应当解除收养关系。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尚难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关系恶化至无法共同生活的程度,亦无法证明被告存在遗弃、虐待原告的行为。原、被告作为养母女共同生活近七十年,被告在父亲过世后也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现虽因拆迁等财产问题产生矛盾,但被告在发生矛盾后已全部移交了代为保管的财产,故该矛盾的核心问题已得到解决。而原、被告母女近七十年的亲情却并非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相信双方只要解开心结,仍能和睦相处,故本院认为不宜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丁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 靓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旻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