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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4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与罗敏、曹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罗敏,曹木,泉州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4民初3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荣街国土资源局综合大楼一、二层。代表人:郑建辉,支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黄颖,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风险管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张艺敏,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员工。被告:罗敏,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曹木,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泉州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嘉琳广场售楼部。法定代表人林新团。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与被告泉州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木、泉州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以三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敏、曹木、泉州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399元,减半收取计3199.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颜海容人民陪审员  李江阳人民陪审员  黄雅思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戴宇楠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