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2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葛淮北与徐维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淮北,徐维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02民初286号原告:葛淮北,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徐维利,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葛淮北与被告徐维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淮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维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葛淮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混凝土货款38000元、违约金17100元(违约金自2016年9月31日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此后按照每月3420元计算至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及其儿子徐奎于2015年从原告处购买混凝土,价款共计38000元,一直未付款。2016年9月11日,被告向原告立欠条为证,并承诺在2016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按照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货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不归还欠款。徐维利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4月份,被告及其儿子徐奎从原告处购买混凝土。2016年9月11日,原、被告就混凝土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载明“欠条,今欠葛淮北混凝土款38000元,在2016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支付每日按千分之三违约金计算。产生争议在葛淮北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欠款人徐维利,身份证号,日期9.11”。此后至今,被告尚未给付欠款。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原告货款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给付货款、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尚欠货款38000元未付,故原告诉求被告偿还货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按3‰/日计算,原告以此诉求违约金17100元(违约金自2016年9月31日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此后按照每月3420元计算至付清之日),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本着维持当事人之间利益均衡的目的,按照处理民事纠纷的公平原则,本院酌定以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又因2016年无9月31日,故本院支持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的违约金3724元,之后的违约金继续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维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葛淮北货款38000元及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的违约金3724元,之后的违约金继续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葛淮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计589元,由原告葛淮北负担143元,被告徐维利负担4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