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3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位华辉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华辉,位华辉,位华辉,位华辉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3刑初253号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位华辉,男,1991年5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人,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2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1月13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位华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庆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位华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位华辉驾驶白色两轮“海王星”牌摩托车,沿商水县章华台路、老城路、步行街、备战路、纬一路、备战路行驶伺机作案,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先后将停放于路边的15辆汽车车窗玻璃砸碎,其中12位车主维修车辆花费共计人民币13000余元。被告人位华辉在砸汽车玻璃过程中将血迹遗留在现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位华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一至二年有期徒刑。被告人位华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位华辉驾驶白色两轮“海王星”牌摩托车,沿商水县章华台路、老城路、步行街、备战路、纬一路、备战路行驶并伺机作案,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先后将停放于路边的15辆汽车车窗玻璃砸碎,其中12位车主维修车辆花费共计人民币13000余元。被告人位华辉在砸汽车玻璃过程中将血迹遗留在现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位华辉的户籍证明;(2)修车费用票据12份;(3)扣押、发还物品清单;(4)被告人位华辉指认现场照片;(5)被告人位华辉作案地点、时间分布图;(6)商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2.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某12016年11月24日陈述:我的斯柯达轿车昨天晚上放到新城路北段千丝理发店门口,今天早晨发现左边车玻璃被砸了,我报警了。玻璃价值大概600元左右,没有丢东西。附近没有监控。(2)被害人林某2016年11月24日陈述:我昨晚停在商水县步行街与周商路交叉口西南角的大众高尔夫轿车(豫P×××××)左侧主驾驶车玻璃被砸,红色钱包里面有500元现金(3个一百的,其余两百是零钱)丢失,损坏的玻璃价值200元。(3)被害人张某2016年11月24日、2016年12月8日陈述:我昨晚停在商水县步行街与周商路交叉口西南角“海尔专卖店”门口的白色吉利帝豪轿车(豫P×××××)主驾侧车玻璃被砸,丢失的灰色钱包里有身份证和1000多元现金。我的车现在修好了,换了一块新玻璃208元,玻璃贴膜100元,换了一个新的升降器488元。(4)被害人邱某2016年11月25日陈述:我2016年11月22日停在阳城公园对面青岛多彩扎啤广场的白色丰田卡罗拉车(豫A×××××),25日发现驾驶位玻璃被砸,主驾驶位有血迹。(5)被害人承东领2016年11月26日陈述:2016年11月23日晚,我将我的豫A×××××白色大众CC停到福源小区门口外边西侧人行道上,24日早晨发现驾驶员侧车窗玻璃被砸烂,车后备箱锁附近有血迹,车内的一张纸上有血迹。(6)被害人王某22016年11月26日陈述:2016年11月23日晚停在纬一路和周商路交叉口西北角气管炎门诊门口处的大众迈腾(豫P×××××),24日早晨发现主驾驶左前门玻璃被砸。我换玻璃贴膜花了大概700元。(7)被害人周某2016年11月26日陈述:我2016年11月23日晚停在金色家园一期门口停车场的白色宝马318li(豫P×××××),24日早晨发现驾驶位车窗玻璃被砸。(8)被害人苏某2016年11月26日陈述:2016年11月23日晚上22点左右我把车停到了金色家园一期停车场处,位置在周商路金色家园门口,门口还有个银行。一直到第二天早上7点左右出门上班,我才发现自己家的车玻璃被砸了,同时我也发现旁边的一辆白色宝马车也被砸了,这辆白色宝马车的型号我记不清了。经检查,我车内储物箱的一个棕色的手拿包和一部三星S6手机被盗。我的车是一辆黑色的奔驰C180。被砸的是主驾驶左前门的玻璃。我的车现在修好了,是在周口市众恒汽车修理的,在店内换了一块新玻璃,玻璃又重新贴了膜,加上工时费和税款一共是2600元,当时我开了发票。我的车牌号是豫P×××××.我车内扶手箱的一部三星S6手机丢了,扶手箱里还有一个棕色的手拿包,包里面有两张足浴店的卡,健身房、游泳馆的卡各一张,洗浴中心的两张卡及大浪淘沙的15张代金卷、周口岁岁羊饭店的充值卡一张。但是我这个棕色的手拿包我现在找到了。2016年11月27号,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邻居出去散步的时候,发现商水县新世纪学校门口绿化带内有一个棕色的手拿包,他们打开包后看到一张足浴卡上有我的名字,然后我邻居就联系我问是不是我的包,我过去确认了一下确实是我的包。我拿到我的包后发现包内丢失了一张足浴卡和一张健身房的卡。我那张足浴卡里面还剩2500元左右,具体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我的健身卡是两年卡,价值2000元。我被盗的手机是一部银色的三星S6手机,是2015年5月份我在周口市中州路国美电器花了5000元买的。(9)被害人王某32016年11月24日陈述:2016年11月23日晚,我停在章华台路与老城路交叉口东南家纺店门口的福特蒙迪欧轿车,今天早上发现左车窗玻璃被砸,左车门上有血。车上heeel手包被盗,里面有中行、工行卡,奥斯卡电影卡,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中原银行卡,农行卡,还有十几元现金、住建局的执法证两张。我损失手包价值1400元左右,车玻璃价值300元左右。(10)被害人李某2016年11月24日陈述:2016年11月23日晚,我停放在章华台路北K歌之王旁边的吉普车(豫P×××××),今天上午发现主驾驶车门玻璃被砸烂,玻璃上有血。杂物箱里1000元现金被盗。(11)被害人赵某2016年11月24日陈述:昨晚我停放在老城路北段教体新城楼下门面房前路上的白色大众轿车(豫P×××××),今天早上,发现驾驶门的玻璃被砸。车内有被翻的痕迹,没有丢失物品。(12)被害人肖某2016年11月24日陈述:我家的黑色本田轿车(京N×××××),昨晚停放在教体新城楼下最南边,今天早上发现车两侧玻璃被砸,车内有被翻的痕迹,没丢东西。(13)被害人刘某12016年12月4日陈述:我出差才回来。2016.11.23晚我停放在四高移动公司门口的帕萨特轿车,第二天早上发现左边前车窗玻璃被砸。车里被盗现金400元左右,一个苹果5s手机5500元。玻璃价值500元,倒车镜价值720元左右。(14)被害人刘某22016年11月24日陈述:昨天晚上,我停放在商水县老城路北段新城幼儿园门口的斯柯达明锐轿车,今天早晨发现左前门车窗玻璃被砸。几十元的食品被盗。(15)被害人豆二岩2016年11月24日陈述:昨天晚上我停放在新城幼儿园北侧的白色进口野帝轿车(豫P×××××),今天早上发现驾驶位车窗玻璃被砸。丢失一个手机(红米note白色,价值1000元有发票)、一个钱包(有几十元零钱,有工行、建行卡,本人驾驶证),还有半条芙蓉王香烟。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位华辉2016年12月5日、2016年12月7日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因为我老婆跟一个开大众车的人相好,我生气,我就在健康路路口用拳头打电线杆子泄愤,自己的手都打流血了,当时我还用砖头砸自己的头,砸的头流血了,现在还有伤口,还没有完全好,因为当时不解气,我就去砸别人的车玻璃了。我都是挑选的德系车砸的。当时我骑着一辆白色摩托车,我用摩托车后备箱里的一个起子砸的车玻璃,我砸的都是驾驶员处左侧车窗的玻璃,后来我把起子扔到纬五路商水县车管所对面路边了。2016年11月24日凌晨一点左右,我在章华台路与新城路交叉口“美的门业”门口西边砸了一辆黑色宝马车。然后我就骑着我那辆白色摩托车往西去了,走到章华台路与老城路交叉口,“喻兆林家纺”门口砸了一辆白色的轿车,我看着像大众牌的,具体型号我没看清。接着我沿着老城路一直往北去,先后砸了4辆车,我先是在老城路上的“K歌之王”KTV门口砸了一辆黑色的轿车,我感觉是大众的,具体什么型号我没看,当时我用起子直接捣碎玻璃,我伸手从车里面中控台处拿走了两盒帝豪烟。然后我就往北走到老城路新世纪幼儿园门口处砸了一辆白色的斯柯达车。我接着往北走,我在“康洁疙瘩面”门口砸了2辆车,分别是一辆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另外一辆事黑色大众轿车,型号我没仔细看,我从这辆车中控台处拿走了半条芙蓉王烟,一共是4盒。我又骑着摩托车从老城路到步行街,在步行街东头“海尔专卖店”门口我砸了2辆车,其中一辆是白色帝豪牌轿车,另外一辆是黑色大众轿车,具体什么型号我没看清。接着我顺着周商路去的公园路,我在阳城公园大门对面的“青岛多彩啤酒广场”门口砸了2辆车,其中一辆是白色大众牌轿车,另外一辆是黑色大众牌轿车,因为那个地方没有灯,我没有看清型号。我砸完这两辆车向西去老城路了,又从老城路向北去纬一路了,我在纬一路阳城公园北门对面砸了一辆白色大众CC,砸完这辆车我就往东走了,我在纬一路跟周商路交叉口西北角一个气管炎门诊门口我砸了一辆黑色大众迈腾,我从这辆迈腾车中控台拿走了45元钱和一包卫生纸,卫生纸我用来包我流血的手了。接着我从周商路往北去,在金色家园附近一家银行门口砸了2辆车,其中一辆是黑色奔驰,我在这辆黑色奔驰车中控台上拿走了一部烂屏的苹果5手机,因为我的手一直在淌血,手机上沾上血了,我就把这部苹果5手机扔到这辆车前面了,砸的另外一辆是白色宝马车。我一共砸了14辆车。我砸完车,我骑着摩托车去商水转了一圈,我顺着周商路一直向南到健康路往西走了,然后从健康路到老城路一直向北到纬五路了,我在纬五路车管所东边路边的新盖的门面房里避风喝酒。大概喝到6点左右。4.鉴定意见:周口市公安局周公刑技法物检字[2016]第3599号法医物证检验报告一份(在被砸车辆上遗留血迹的DNA鉴定意见,是位华辉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5.现场勘查笔录一份;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位华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位华辉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位华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郝春香审判员  王 松审判员  梁 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童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