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81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胡群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群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383号原告:胡群力,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路飞,钟祥市磷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王府大道,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88188207641X5。负责人:彭金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该司工作人员。原告胡群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胡群力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群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群力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胡群力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