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21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晔晔、韩舒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晔晔,韩舒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21执653号申请执行人:李晔晔,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韩舒燕,女,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申请执行人李晔晔与被执行人韩舒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浙0921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执行款2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150元,申请执行费2932元。案经执行,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韩舒燕的银行存款、房子、车子等财产状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经查明被执行人韩舒燕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为此,本院因其拒不申报财产已对其依法布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韩舒燕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并现已将被执行人韩舒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院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5月4日被执行人韩舒燕尚欠执行款2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150元,申请执行费293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文伟审 判 员 孔华村审 判 员 虞和跃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郑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