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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与郑立坪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郑立坪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03民初25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西广路65号。负责人戴松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毛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风险经理。被告郑立坪,男,1978年9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诉被告郑立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委托代理人毛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立坪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郑立坪立即归还透支本金105891.27元,透支利息,并承担截止2016年6月27日止的滞纳金及其他费用计15897.76元(透支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同合计以最后结算为准)。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31日,被告郑立坪向原告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卡号为62×××04。此后,被告多次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及取现,至2015年10月28日,被告最后一次透支取现后,就再也没有偿还透支款项。截止2016年6月27日,被告郑立坪透支本息达121789.03元。后原告多次催取,被告一直推诿,拒绝还款。现请求判令被告郑立坪立即归还透支本金105891.27元,透支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计15897.76元(透支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同合计以最后结算为准)。被告郑立坪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核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31日,被告郑立坪向原告申请办理惠农信用卡。后原告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04惠农信用卡。此后,被告多次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截至2016年6月27日,透支本金105891.27元,透支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计15897.76元,合计121789.03元。后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避而不见,剩余款项至今未付。2016年6月,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郑立坪申请办理原告的惠农信用卡,承诺遵守信用卡章程和协议,并与原告达成合意,该合意与法无悖,被告应遵守履行约定的义务。在进行透支消费后,应遵守章程和协议关于最长透支期限的规定还款付息及支付滞纳金,现被告逾期不还,已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透支利息,并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每月5%支付滞纳金。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立坪应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借款本金105891.27元,透支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计15897.76元(计至2016年6月27日止),自2016年6月28日起以日利率0.5‰支付剩余本金的利息,并按每月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的5%收取计付滞纳金至实际还清日止。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6元,由被告郑立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余招树人民陪审员  陈传由人民陪审员  陈小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严文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