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济宁市兖州区润沅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新驿镇分社、王广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兖州区润沅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新驿镇分社,王广河,郭美清,白开会,蔡绪良,刘凤江,曲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402号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润沅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新驿镇分社,住济宁市兖州区新驿镇府前街。被执行人王广河,男性,1973年2月9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郭美清,女性,1982年11月13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白开会,男性,1983年1月9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蔡绪良,男性,1971年5月10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刘凤江,男性,1964年11月28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曲连华,男性,1968年8月9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执行济宁市兖州区润沅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新驿镇分社与王广河、郭美清、白开会、蔡绪良、刘凤江、曲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12民初3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全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英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