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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2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丘婧、雷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婧,雷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2执462号申请执行人丘婧,女,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雷鲜,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贵港市港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802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雷鲜有车牌号为桂R×××××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雷鲜名下的车牌号为RT99**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雷鲜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车辆,在查封期间的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财产被查封后被执行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逾期不履行则拍卖被查封的财产。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子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玉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