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6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蒲城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原晓峰、刘公文、屈院金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城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晓峰,刘公文,屈院金,蒲城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晓峰,刘公文,屈院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6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蒲城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驻所地:蒲城县兴镇兴原路口。法定代表人王红军,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原晓峰,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兴镇寨子村*组。被执行人刘公文,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兴镇尖角村*组。被执行人屈院金,女,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兴镇尖角村*组。蒲城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原晓峰、刘公文、屈院金追偿权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526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定执行标的为100035.1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2360元、执行费1400.5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蒲城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现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贾保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