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16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邓立林与上海盈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上海绿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立林,上海盈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上海绿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6382号原告:邓立林,男,196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上海盈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高燕。被告:上海绿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苏伟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邦,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立林与被告上海盈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上海绿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邓立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邓立林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洁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屈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