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修丽婷、聂仰全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丽婷,聂仰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4执27号申请执行人:修丽婷,女,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聂仰全,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修丽婷与被执行人聂仰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闽0824民初第2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偿还欠款11500元及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聂仰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聂仰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聂仰全纳入失信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经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聂仰全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闽0824执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佩福审判员 林德生二0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邹文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