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5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探清与刘兵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探清,刘兵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5民初220号原告:李探清,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被告:刘兵兵,男,约43岁,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原告李探清与被告刘兵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李探清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放弃其诉求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探清撤诉。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计217元,由李探清负担。审判员 董海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贺潇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