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3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秀珍与西安聚源旭和油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珍,西安聚源旭和油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原西安聚源九鼎油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3507号原告:李秀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聚源旭和油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原西安聚源九鼎油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智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辉,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德茹,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原告李秀珍与被告西安聚源旭和油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秀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合同本金120000元;2.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红利14400元(合同本期内红利);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到期日起至本案起诉日止的利息11199.54元(2015年3月29日至2017年3月16日,央行1至3年贷款利率为4.75%);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作出之日止的利息;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用于项目建设,期限6个月,红利15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仅付款45000元,下欠120000元未付。至2014年9月30日,双方又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0元,期限半年,红利144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被告聚源公司辩称,其工作人员左翼在任职期间编造虚假合同,私刻公章以被告名义向外借款,并且将款项挪作私用,已经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本案借款系左翼所为。左翼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已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立案侦查至今尚未终结。且类似案件已因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故本案应当裁定中止或者驳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已对左翼涉嫌职务侵占、合同诈骗犯罪立案侦查,本案原告据以诉讼的借款协议及借款亦是该经济犯罪案件的相关事实。且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阶段已经掌握了相关当事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证据材料。因此,本案不属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秀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11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李秀珍。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惠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