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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兖矿东华(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鲁啸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兖矿东华(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鲁啸矿业有限公司,兖矿东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6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兖矿东华(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业盛路188号A-888H室。法定代表人:钱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鲁啸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宏海公路4588号13号楼215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法定代表人:段涛,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兖矿东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永明。上诉人兖矿东华(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23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兖矿东华(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山东省邹城市XX路XX号,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工商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山东省邹城市XX路XX号,但无充分的依据予以佐证,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