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4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方正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刘敏波,房金凯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318号移送执行部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刘敏波,男,1960年08月2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方正县。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刘敏波,房金凯罚金一案,本院作出(2017)黑0124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告人刘敏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缴纳。被告人房金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缴纳。因刘敏波,房金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本院刑庭于2017年04月19日将案件移交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未按通知指定期限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敏波,房金凯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存款可供执行,现已扣划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24执3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洪玉审判员  张宇冰审判员  朱振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