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03执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周金乐、山东嘉德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乐,山东嘉德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3执958号申请执行人周金乐,男,199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山东嘉德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益王府北路1788号。组织机构代码:67221527-4。申请执行人周金乐与被执行人山东嘉德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寒民三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鲁G×××××号小型越野轿车进行扣押、评估、拍卖,并以第二次流拍价540824.8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后未查到被执行人还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的(2015)寒民三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魏文光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