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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3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彭涛诉被告张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涛,张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3民初748号原告:彭涛,男,生于1987年1月3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建华,四川华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遨,四川华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剑杰,男,生于1985年7月8日,汉族。原告彭涛诉被告张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彭涛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元,由原告彭涛负担。审判员 聂 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玲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