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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崔某某(22)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某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1刑初22号自诉人:原某某等25名经营户。诉讼代表人:李某某。诉讼代表人:史某某。被告人:崔某某。自诉人原某某等25名经营户以被告人崔某某犯侵占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因不能提供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因提不出补充证据,申请撤回自诉的,符合自诉人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原某某等25名经营户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王 萍审判员 鹿 涛审判员 程凌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邵琳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