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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贾建民与玉田县冀丰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建民,玉田县冀丰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1445号原告:贾建民,男,1963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被告:玉田县冀丰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窝洛沽镇1号桥西。法定代表人:徐彩明,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建民与被告玉田县冀丰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建民负担。审 判 长  张春伟人民陪审员  郭丹丹人民陪审员  刘 帆二0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昱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