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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明顺、李运东等与徐州市润扬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顺,李运东,李传龙,项立清,徐州市润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1122号原告:李明顺,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李运东,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李传龙,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项立清,男,196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徐州市铜山区汉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市润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火花街道办事处群英村西侧。法定代表人:杨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宏金,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明顺、李运东、李传龙、项立清与被告徐州市润扬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原告李明顺、李运东、李传龙、项立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明顺、李运东、李传龙、项立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顺、李运东、李传龙、项立清负担。审判员  常江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许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