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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四孩与被执行人张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四孩,张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苏四孩,男,1954年3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黎伟,男,1975年9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苏四孩与张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1122执16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武治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