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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岗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刑初297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岗(曾用名:陈孬),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鄢陵县。因涉嫌交通肇事2016年9月1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跃辉、蚩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4日3时30分许,被告人陈岗酒后驾驶豫K×××××号小型轿车搭载被害人惠某、杜某等人沿许昌市东城区31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许昌市今麦郎食品公司门前时,陈岗所驾车辆与道路中间隔离护栏和道路左侧路灯发生碰撞,致使隔离护栏钢管插入车内,将副驾驶乘车人惠某当场刺死,后座乘车人杜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陈岗弃车逃逸。经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陈岗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陈岗赔偿惠某近亲属29万元,杜某自愿放弃对陈岗的赔偿要求。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岗的供述,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证人苏某、陈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拍照、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许昌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驾驶员、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110、12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被告人陈岗的户籍证明,民事赔偿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岗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岗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 郭 艳人民陪审员 :菅敬华人民陪审员 :吴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丁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