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7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7刑初42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于山西省垣曲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垣曲县皋落乡。2016年12月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垣曲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4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垣曲县人民检察院以垣检公诉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垣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雅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和别人闲聊中听说贩卖面面(咖啡因)能挣钱,便产生了自己贩卖面面的想法。2016年5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以300元的价格从其在网上认识的QQ好友“会飞的鱼”处一次性购买了200袋印有“玉米矮壮宝”、“单晶冰糖”、“茶叶四季旺”“豆腐干”字样的面面,在自己家以每袋10元至15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出售了134袋,自己拆了1袋吸食,未吸食完的面面零散放在抽屉里,2016年12月7日晚,经人举报垣曲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家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赵某某当场抓获,并现场扣押剩余65袋面面(重1280克)以及零散放置在抽屉里的面面(重40克)。2016年12月20日经运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运)公(司法)鉴(理化)字[2016]180号理化检验报告书鉴定,从被扣押的袋装面面和零散放置在抽屉里的面面中均检测出咖啡因成分。综上,被告人赵某某贩卖毒品数量为1320克。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2001年因驾驶三轮车出车祸致使其下肢瘫痪,2010年11月2日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发肢体(一级)残疾人证。针对上述指控,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扣押物品清单、检验鉴定文书等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夏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蔡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