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91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山东恒锐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张兴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恒锐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张兴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91民初84号原告:山东恒锐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景阳路14号。法定代表人:李福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勇,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兴友,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原告山东恒锐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兴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恒锐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山东恒锐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雪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