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82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陈丽容、郑明松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丽容,郑明松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0382民督6号申请人:陈丽容,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被申请人:郑明松,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县人,户籍地四川省达县,现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制酒八车间工人,申请人陈丽容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陈丽容称,2016年9月7日,被申请人郑明松因租车返家,车被碰坏需修理,向申请人借款7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7年5月1日,被申请人还款10000元后,经多次催收未果,同时向本院提交了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7日书写的借条一份。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至今尚欠的借款6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郑明松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陈丽容欠款60000元。申请费433元,由被申请人郑明松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德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曼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