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春云与被执行人溆浦县大众烟花爆竹责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24执恢52号王春云、溆浦县大众烟花爆竹责任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春云与被执行人溆浦县大众烟花爆竹责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依据(2013)万株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溆浦县大众烟花爆竹责任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春云货款182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8443元,缴纳案件受理费3000元及执行费2638元,合计21658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溆浦县黄茅园镇政府提取了被执行人溆浦县大众烟花爆竹责任有限公司的补偿款216581元至溆浦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标的款账户,该执行标的款已由申请执行人王春云在本院领取。(2017)湘1224执恢52号案件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