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马兴隆与白山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兴隆,白山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681号原告:马兴隆,住白山市。被告:白山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浑江区建设街***号。法定代表人:于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郝晓光,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马兴隆诉被告白山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主体不适格,故于2017年5月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马兴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兴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马兴隆负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清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