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何震甲与李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震甲,李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2执334号申请执行人:何震甲,男,1966年8月27日。被执行人:李兴,男,1990年5月24日生。申请执行人何震甲与被执行人李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122民初007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拘留期间,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并请求提前释放被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西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2民初007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代理审判员 杨满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永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