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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贾满喜与马永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满喜,马永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389号原告:贾满喜,住呼市回民区。被告:马永山,住呼市回民区。原告贾满喜与被告马永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贾满喜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满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满喜撤回起诉。审判员  温静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邢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