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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司救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杨孝光执行决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孝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浙0521司救执7号申请人:杨孝光,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家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杨孝光以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杨孝光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称:申请人于2014年5月7日被梁韦殴打致轻伤二级,后经法院审理,作出(2015)湖德刑初字第4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但梁韦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因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而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1万元。经审查查明,2014年5月7日21时许,梁韦在德清县××镇高桥集镇福利彩票投注站对面棋牌室门口,因琐事与杨孝光发生纠纷,后梁韦结伙他人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杨孝光,致其构成轻伤二级。本院经审理,判决梁韦一次性赔偿给杨孝光经济损失人民币16188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尚需支付给14188元。判决生效后,梁韦未履行支付义务,杨孝光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执行案件(2016)浙0521执361号。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梁韦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赔偿款无法执行到位。另查明,申请人杨孝光经济条件困难,尚有患病的母亲需要扶养,后因本案致伤,劳动能力受限,生活陷入困境。上述事实,有(2015)湖德刑初字第4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书、西畴县鸡街乡海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贫困证明、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限期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送达回证、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杨孝光遭遇刑事伤害受伤,致害人无赔偿能力,申请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足额赔偿。目前申请人杨孝光家庭贫困、经济拮据,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给予申请人杨孝光人民币10000元司法救助金。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