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辖终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唐雪梅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雪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朱渝峰,重庆华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7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雪梅,女,1980年1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3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903132020J。负责人:陈光越,行长。原审被告:朱渝峰,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审被告:重庆华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2号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4947472D。法定代表人:杨明华。上诉人唐雪梅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原审被告朱渝峰、重庆华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07民初19602号民事裁定,驳回唐雪梅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唐雪梅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唐雪梅上诉称,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起诉请求判令上诉人唐雪梅及原审被告朱渝峰立即支付截止2016年8月15日的贷款本金、利息等共计320112.93元及判令原审被告重庆华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人唐雪梅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签订的《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被上诉人依约定向其住所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小美审 判 员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丁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