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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民辖终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孙仁萍与吉林市萍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邓健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市萍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孙仁萍,邓建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民辖终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萍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邓建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仁萍,男,回族,1961年1月27日生,个体业主,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原审被告:邓建明,男,汉族,1951年4月15日生,江西省人,吉林市萍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吉林市龙潭区。上诉人吉林市萍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萍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仁萍、原审被告邓建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503民初1030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萍吉公司上诉称,本案的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这是没有异议的,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原审裁定萍吉公司看不明白,似乎是立案庭搞错了。萍吉公司认为,孙仁萍的请求事项不是确定案由的唯一依据,比如该案萍吉公司承认欠通化市二道江区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不承认与孙仁萍有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通化市二道江区建筑安装公司工程质量低劣,现在还处于保修期内。萍吉公司是否可以就这些问题提出异议或者提起反诉?专属管辖的案件原审法院为什么非要留下?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至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孙仁萍提起本案诉讼的依据系其与通化市二道江区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二道江区安装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其主张的涉案债权系基于二道江区安装公司与萍吉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且孙仁萍主张的债权实现与否需依附于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本案应依据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确定案由,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涉案工程在吉林市龙潭区,故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法院,即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发生争议由债权人所在地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因该约定管辖违反了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约定管辖无效。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吉林市萍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503民初103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元娥审判员  王立武审判员  孙忠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讴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