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焦永刚与张小刚、张亮旭合伙协议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永刚,张小刚,张亮旭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827号原告:焦永刚。被告:张小刚。被告:张亮旭。原告焦永刚诉被告张小刚、张亮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焦永刚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永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焦永刚负担。审判员 苗爱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车 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