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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焦永刚与张小刚、张亮旭合伙协议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永刚,张小刚,张亮旭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827号原告:焦永刚。被告:张小刚。被告:张亮旭。原告焦永刚诉被告张小刚、张亮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焦永刚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永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焦永刚负担。审判员  苗爱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车 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