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6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贾书勋与王新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书勋,王新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6民初457号原告:贾书勋,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金山,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国,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雷文魁,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书勋诉被告王新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书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书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书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唐珍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