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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讷河市恒达天然气有限公司诉陈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讷河市恒达天然气有限公司,陈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1668号原告:讷河市恒达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讷河市讷河镇卫东街集中供热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学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大全,黑龙江顾大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曌,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讷河市东南街4委**组,身份证号码:×××。原告讷河市恒达天然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讷河市恒达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讷河市恒达天然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讷河市恒达天然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讷河市恒达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艳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毓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