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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许兴文与王建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兴文,王建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2746号原告:许兴文,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德航,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军,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镇江北路81号。主要负责人:王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博,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囡,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兴文与被告王建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原告许兴文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兴文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兴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司福来负担。审 判 长  宋士海审 判 员  庞立梅人民陪审员  李建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邹兆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