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8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方力与被告刘正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力,刘正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8020号原告方力,男,1969年8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南京市建邺区,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刘正,199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力与被告刘正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力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力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由原告方力承担。审 判 长 曾凡艺人民陪审员 朱恒顺人民陪审员 朱良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 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