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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8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方力与被告刘正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力,刘正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8020号原告方力,男,1969年8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南京市建邺区,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刘正,199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力与被告刘正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力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力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由原告方力承担。审 判 长  曾凡艺人民陪审员  朱恒顺人民陪审员  朱良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 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