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37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小虾、林伟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小虾,林伟华,赵伟浩,黄小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3743号之二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滕秀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宗结,男,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代理人:朱晓阳,男,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科员,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林小虾,女,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现住漳州市龙文区。被告:林伟华,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现住漳州市龙文区。被告:赵伟浩,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黄小良,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现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小虾、林伟华、赵伟浩、黄小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向原告还清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6元,减半收取1153元,由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志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晓婷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