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执2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冰清与云南康泉老年病医院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冰清,云南康泉老年病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2984号申请执行人李冰清,女,汉族,1983年6月18日生。被执行人云南康泉老年病医院。住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航天城石油小区。法定代表人刘玉仙。关于李冰清与云南康泉老年病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昆经开劳人仲(2016)第21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康泉老年病医院未能在生效法律文书给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李冰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750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1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云南康泉老年病医院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云南康泉老年病医院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合议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云南康泉老年病医院有新的财产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文峰审 判 员 邹序金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晋昆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