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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民初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任国强与河北锦绮化纤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1925号原告:任国强,男,1980年9月2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高新区。被告:河北锦绮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循环化工园区化工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韩卫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国强与被告河北锦绮化纤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国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国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任国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伟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泽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