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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诉陈攀胜、唐双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陈攀胜,唐双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1623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金洲新区金洲大道东288号。负责人:李长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滔,男,住湖南省祁东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攀胜,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汨罗市屈原管理区。被告:唐双九,女,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与被告陈攀胜、唐双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红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