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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财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韩朝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韩朝林,梁丽霞,杨明伟,刘桂兰,孙强强,梁蒙蒙,洛阳韩钢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32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16号。负责人:刘绍义,该行行长。被申请人:韩朝林,男,汉族,1956年8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被申请人:梁丽霞,女,汉族,1958年7月16日出生,住洛阳市。被申请人:杨明伟,男,汉族,1967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被申请人:刘桂兰,女,汉族,1967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被申请人:孙强强,男,汉族,1985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被申请人:梁蒙蒙,女,汉族,1987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被申请人:洛阳韩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陵园路1号付26号。法定代表人:梁丽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诉韩朝林、梁丽霞、杨明伟、刘桂兰、孙强强、梁蒙蒙、洛阳韩钢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朝林、梁丽霞、杨明伟、刘桂兰、孙强强、梁蒙蒙、洛阳韩钢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予以冻结,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资产11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朝林、梁丽霞、杨明伟、刘桂兰、孙强强、梁蒙蒙、洛阳韩钢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海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叶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