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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2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怀英与王德斌、张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英,王德斌,张永祥,王久章,王元立,李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2民初894号原告:张怀英,女,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王德斌,男,195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张永祥,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王久章,男,195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被告:王元立,男,195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李勤,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张怀英与被告王德斌、张永祥、王久章、王元立、李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怀英、被告王久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德斌、张永祥、王元立、李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怀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德斌偿还借款6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3%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张永祥、王久章、王元立、李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25日,王德斌向其借款6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10个月,为保证还款,张永祥、王久章、王元立、李勤同意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和担保。借款到期后,其多次催要未果。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张怀英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借条,证明借款事实;3.交通银行转款凭证,证明借款事实。被告王久章辩称,借款事实存在,王德斌是主要责任,我们依据法院的判决来还款。被告王德斌、张永祥、王元立、李勤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被告王久章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5日,王德斌以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怀英借款60万元,同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张怀英人民币陆拾万元整,期限拾个月,利率自行商定。借款转入以下账号:62×××84,户名:王德斌,开户银行:工行蚌埠新淮路支行”,王久章、王元立、张永祥、李勤在保证人一栏签名。截止庭审辩论终结前,该笔借款本金尚未偿还,利息已付至2015年12月25日,每月138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德斌向原告张怀英借款60万元,因有被告王德斌签名的借条、银行汇款凭证为证,且保证人之一王久章当庭表示认可,故对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本院予以确认。因王德斌逾期未偿还借款,故对张怀英要求被告王德斌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借条上写明“利率自行商定”,因被告每月向原告通过个人网银转账支付13800元,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对该笔借款实际约定了月利率2.3%,该利率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故对张怀英主张利息的诉请,部分予以支持。被告王久章、王元立、张永祥、李勤为该笔借款担当保证人,因双方未对担保方式作出约定,依法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确定保证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王久章、王元立、张永祥、李勤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德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怀英借款6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二、被告王久章、王元立、张永祥、李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怀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4元,由被告王德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惠审 判 员  王 玮人民陪审员  高庆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伊莉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