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4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追缴徐甲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4执169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徐甲(曾用名徐乙),男,1999年11月2日生。法定代理人徐某丙,男,1974年8月14日生。本院在执行对被执行人徐甲(2017)云2324执169号追缴罚金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缴入本院罚没收入收缴专户。本院刑事审判庭现确认本院(2017)云2324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的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4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的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彪审判员 曹文学审判员 普娅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洪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