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10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杨四柱与张志气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四柱,张志气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民初262号原告:杨四柱,男,195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梅云,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气,男,195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男,太原市晋源区金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四柱诉被告张志气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原告杨四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四柱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杨四柱负担。审 判 长  李晋平人民陪审员  杨爱珍人民陪审员  王江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翠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