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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4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刘宇楠、赵延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宇楠,赵延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17号申请执行人刘宇楠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被执行人赵延冬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宇楠与被执行人赵延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延冬给付执行款5,0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刘宇楠与被执行人赵延冬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宇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洪玉审判员  朱振东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曲晓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