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1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赵庆华与张敏浩、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华,张敏浩,陈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1457号原告赵庆华,女,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张敏浩,男,1980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陈洁,女,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庆华诉被告张敏浩、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赵庆华负担。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