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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5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教南与昆明骆驿科技有限公司、随行付支付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教南,昆明骆驿科技有限公司,随行付支付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5566号原告:刘教南,男,汉族,1990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罗雄,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骆驿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0569763010。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护国路京瑞大厦14层1401室法定代表人:高秀朝。委托代理人:高园镇,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随行付支付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075290145K。住所: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36号建工大楼1315室负责人:申政。委托代理人:高园镇,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孝焱,男,汉族,1988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系随行付支付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教南诉被告昆明骆驿科技有限公司、随行付支付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教南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教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教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教南承担。审 判 长  杜小伦审 判 员  张薰文人民陪审员  江常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怡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