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与刘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刘玉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293号原告: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中路63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23267869419XR。法定代表人:王中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顺友,该公司法务主管。被告:刘玉兰,女,1974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与被告刘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的撤诉请求,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陆光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